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迎来一波政策红利。
近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据了解,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苏)以及3家外资行(汇丰、花旗、渣打)中国区银行。
“把境外业务纳入监管,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也是进一步健全对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这不仅在于防范相关风险,更主要是引导金融机构境外融资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帮助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可控的境外贷款业务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在资本账户管制的情况下,推动资本的双向流动,增加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安邦智库研究员魏宏旭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分析指出。
推动人民币结算的投资和贸易
据了解,《规定》中所称的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称,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币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据悉,《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二是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三是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其中,在拓宽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方面,《规定》指出,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上,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过去境外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现在项目及贷款主体都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一些企业自主决定的商业投资项目和出口贸易采用人民币作为融资货币。”魏宏旭分析指出。
魏宏旭表示,进一步拓宽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主要的作用还是在推动人民币结算的投资和贸易,加大人民币在经济“外循环”中的比例和作用。这对于已经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国企或“走出去”企业而言,会进一步加强海外人民币的使用范围和内容,这对于目前还没有或者初步建立海外业务的民企、中小企业则更加有利,同时也有利于跨境电商平台和贸易企业海外业务的开展。
设置贷款余额上限
记者注意到,除了境外人民币贷款范围拓宽外,在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贷款方面,《规定》也予以明确限制,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规定》指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均为1.5,其余银行则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分别为1和0.5。
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不得不说,在拓宽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的同时,对银行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可谓赚足了市场的目光。
魏宏旭强调,这主要还是出于风险防控和宏观审慎管理的考虑。设置贷款余额上限,有利于金融机构逐步试点并建立相关的境外业务的经营管理机制,也可防止过度加杠杆的行为,根据实际的能力来保障风险不会失控。在银行稳健经营和资本充足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相关的余额上限也会不断得到提升。
有专家也指出,设置上限,主要出于宏观审慎方面考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但同时此举对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银行需要对市场负债、期限和币种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随之上升。而《规定》的出台,则是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需求,进一步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不过,在放宽限制后,境内银行要顺利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专家提醒也要修好“内功”。
魏宏旭分析指出,在放宽限制之后,之前需要由监管机构审核的一些内容,已经转移到银行。而监管方面要求,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因此,这对于目前仍缺乏境外业务经营和合规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一些金融机构而言,反而具有更大的挑战性。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对境外资金的用途和资金流动的过程建立日常性的监测和管理体系,避免企业或个人借投资和贸易机会实行‘资本外逃’;另一方面,需要对各国的经济、社会、金融环境有更加专业的了解和熟悉,增强对于主权信用、金融信用、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大量不良资产。第三是需要熟悉境外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特别是KYC(Know Your Customer)、反洗钱、税务、会计等规定都十分复杂,需要格外注意。总体而言,银行需要加强其国际化经营的能力,在开展境外信贷业务时,需要稳健推行,把能力建设和市场扩张结合起来。”魏宏旭说道。(邵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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